《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为劳动仲裁赔偿的月工资计算提供法定依据。
计算基数取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这类收入包含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得按照实发工资作为核算基数。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工作时间不足十二个月,按照实际履职的月数核算平均工资。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核算范畴是否包含加班费,当前各地司法实践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北京地区通常将加班费纳入平均工资核算基数,另有部分地区不将加班费计入该基数。
处理这类薪资核算纠纷时,先对应自身实际工作时长匹配核算规则。再调取对应时段的全部工资发放流水、薪资明细单核实货币性收入总额。可提前查询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过往同类判例明确当地裁判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