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相关的部分法定费用,可按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
工伤职工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区域就医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职工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产生的购置费用。
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对应的生活护理费用。
工伤职工可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可领取的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补助金。
工伤相关的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的费用。
前述所有可支付费用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所有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均需符合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要求。
不符合目录及标准要求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相关费用申领前,需先完成工伤认定流程。
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对应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