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离职经济补偿核算的问题,先明确法定补偿标准核心为N,别被单位用基本工资核算这类不合理操作误导。
核算年限按你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长算,每干满一整年对应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工作满六个月但没到一年的,直接按一整年算,不满六个月的部分,只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用来算钱的工资基数不是你每月到手的实发工资,也不是劳动合同上写的基本工资,而是劳动合同正式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计时计件收入、各类奖金津贴补贴这类所有货币性收入都要算进去。
要是你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比工作地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还高,补偿基数就直接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算,对应的补偿年限最多不能超过十二年。
如果单位没有合法依据就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约,要按前面说的N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只有你的工资超过当地三倍社平工资的情况才受基数封顶限制,其余情况没有十二年的年限上限。
平时常听到的N加一里的加一是代通知金,只适用于法定的少数特定情形,本身不属于法定经济补偿的范围,不能和常规经济补偿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