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办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办理路径】第一,与单位协商,要求补缴并书面确认补缴时段。第二,协商不成的,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税务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各地不同)投诉举报,由征收机构责令单位补缴并加收滞纳金。第三,因单位未缴、断缴导致工伤等待遇无法享受的,可另行主张由单位赔偿相应损失。
【实务建议】补缴属行政管理范畴,一般不受劳动仲裁一年时效限制,但越早办理越好。办理前请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与用工期间的材料,投诉时写清入职时间、离职时间与欠缴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