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时,赔偿责任的认定不存在统一标准答案,所有判断都要紧扣法律划定的不同边界展开。如果公司严格依照法定事由终止劳动关系,完全不用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经济赔偿。比如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主动提出比原先合同更优厚或者完全一致的薪资岗位条件邀约续签,劳动者出于个人考虑不愿继续签约最终导致合同终止,这种情况下公司不用承担赔付责任。还有劳动者已经开始正常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是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或是出现劳动者意外身故、经过法院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情况,公司也都可以正常终止合同不用额外赔付。公司本身经营出现重大变故,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是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停撤销,或者公司自身作出提前解散的正式决议,此时不得不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属于需要额外赔偿的范畴。
要是公司完全甩开法律明文要求的约束,随意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对应标准的赔偿金,这个赔付金额是常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不少劳动者处在医疗期养伤,或是正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阶段,还有部分在同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足五年的老员工,按照法律规定原本要等这些特殊情形完全消失,劳动合同才能终止。但公司无视这些保护规定强行提前解约,就属于典型的违法终止行为。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公司没有给出和原合同一致或更优的续约条件,直接单方面拒绝续签,或是压根拿不出任何合法依据就随意开除员工,都要按违法终止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日常多数普通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只要不属于前面提到的劳动者主动拒签优厚续约条件的情况,公司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常规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完全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核算,每干满一整年就能领到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工作时间满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直接按整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可以领到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补偿。劳动者遇到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时,第一时间留存好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流水以及相关沟通记录,就能在后续权益受损时拿出完整的维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