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自诉案件范畴,具体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案件归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本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具备法定自诉主体资格。
起诉材料中包含明确的被告人信息、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对应证据。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为15日。
该期限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书面通知自诉人。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
自诉人后续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需同时满足实体条件与程序要件,法院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对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