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的管辖权按程序分为两个法定层级,规则内容全部为现行有效法律明确规定的事实。
劳动仲裁是法定前置程序,未经过仲裁处理的劳动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对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接。
双方就同一纠纷分别向上述两个不同地点的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的,最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
诉讼阶段的基础管辖规则,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管辖确定规则参照一般民事诉讼规则执行,不受此前劳动仲裁管辖地的约束。
案件存在重大涉外、对辖区有重大影响等特定情形的,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涉及多个可选管辖地的情况,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对自身办理流程更便利的地点提交维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