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在和单位谈离职相关赔偿时,常会纠结到底是按到手的实发工资算,还是按扣钱之前的应发工资算,不同的劳动赔偿对应的计算规则其实有明确区别。
平时大家常听说的离职经济补偿金,对应的是扣除社保个人部分、公积金个人部分和个税前的应发工资,不是你实际打到银行卡里的到手收入。这里面不光是基础的计时或计件工资,你拿到的奖金、津贴、各类补贴这些所有货币形式的收入,全部都要算进去,不能随便扣除项目降低基数。
如果是单位违法把你辞退,要付的赔偿金是刚才说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它的计算基数也统一按应发工资来算,不用按实发缩水后的金额核算。
至于没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报酬,核算每日工资收入的基数,同样要取你的应发工资折算,不能用实发工资往回倒推。要注意这里的三倍里面,已经包含了你正常上班原本就能拿到的那部分工资,额外单位只需要再补两倍就可以。
要是单位存在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后续要加付的赔偿金,是按拖欠的应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来算,这个基数也以约定的应发劳动报酬为准。
还有一个封顶的特殊规则,要是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已经超过了你工作地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辞退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就只能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封顶计算,不会按你实际的高工资无限额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