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劳动法规,作为劳动者工伤待遇计算依据的“工资”都应该是实际工资,但许多单位却按照较低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有些干脆按照当地的平均工资标准甚至是最低工资标准缴纳,这就导致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后的相关待遇大为降低,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一般来说,有两个解决工伤的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同而导致待遇降低的办法:
一是与单位协商要求将缴费工资按照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到社保补齐差额。
如果补缴了社保,那么伤者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待遇不会吃亏。
二是伤残鉴定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单位支付。
比如 《北京市实施lt;工伤保险条例gt;办法》 第十三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待遇补差额证据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