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权法》出台前,应收账款在我国更多只是会计学上的概念,它是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200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作为一项债权,《物权法》规定其可以作为出质权利,开辟了一般债权和未来债权质押的合法途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有效的担保模式。
上面内容就是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