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在房屋买卖中收取的目的是保证房屋买卖合同正常履行的一种担保形式。而房地产中介公司与张某之间成立的是居间合同关系,居间人没有权利收取定金。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向张某提供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成立了居间合同关系。
房地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在没有经过任何一方授权的情况下,不能收取定金。对于购房合同而言,定金双方指向的是房屋买卖的双方,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买卖双方能够按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定金是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本案中,房地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无权与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定金合同或向任何一方收取定金,在并未取得卖主授权的情况下,其向张某收取定金是一种越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