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一个合同的效力状态大体上可分为三步:合同成立-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是基于法律标准对法律事实的判断,只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涉及法律的评价;合同有效是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对合同进行的法律上的评价,一般而言,合同有效时便可同时生效,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合同如附期限和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合同有效后并未立即生效,在期限未到达或条件未成就时,合同并不是无效,而是处于未生效状态。对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能够进行有效区分,但对于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则经常被混淆。为了准确界定合同的效力状态以及避免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尴尬,有必要对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进行区分。
关键词:合同效力;合同有效;合同生效;现实意义
“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这两个概念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混为一谈。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在已经达成合意的基础上,要用法律规定的生效的标准对当事人的合意进行评价。如果当事人的合意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标准,那么这个合同是合法的,法律就赋予它一种效力,所以这个合同就生效,它就产生了拘束力。如果当事人的合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标准,那么它就可能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合同。”①通过王利明教授对合同生效的理解可看出,其对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未进行区分,将合同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看作是不符合合同生效标准的法律后果,显然对合同的有效与生效未作进一步的区分。在法律实务中的一些裁判文书也常常将“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生效”视作同义词或近义词而相互换用,经常出现“由于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故合同无效”的表述。笔者认为,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对二者进行区分,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现实意义。
一、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区分
1、法律含义不同
合同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为法律肯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对合同有效的判断是一种法律价值判断,只有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该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如果甲和乙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甲将50克冰毒出售给乙”,该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不能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有效与否的关键在于已成立合同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
合同生效是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判断合同是否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事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能够实际开始运行。相对于合同有效而言,合同生效是一事实判断,并不涉及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合同是否生效,决定着一方有无依合同请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存在,解决的是合同效力发生的时间点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同有效的要件是法定的,合同生效的要件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有效解决的是合同能否发生效力并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在肯定合同能够发生效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合同何时或何种情况下能够实际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2、判断规则不同
《民法通则》第55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行为的三个有效要件,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行为若要有效,自然也要满足这三个有效要件。因此,在《合同法》未规定的情况下,对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判断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合同当事人适格;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合同主体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外部表达相一致;三是合同各要素及合同目的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有效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生效首先要具备合同有效的三要件。一般情况下,合同如果被法律确认为有效便能同时生效,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存在合同有效但不能生效的情况。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这两类合同在成立之时,只要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便属于有效的合同;但在所附条件成就前或所约定期限到来前,它们对当事人只有形式的拘束力(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没有实质的拘束力,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是否需要履行尚处于未知状态,即它们尚未生效。
②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合同。该类合同在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前是有效的,只是未生效而已。此种情况针对的是该合同本身依法须办理登记手续,如合同本身无需办理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等需要办理登记,如未办理登记,不妨碍合同的生效。
3、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体现为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法律拘束力不仅包括形式拘束力还包括实质拘束力。一般情况下,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是同步的,所以此时合同不仅具有形式拘束力还具有实质拘束力,即不允许随意变更撤销,同时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时还具有强制执行力,从而达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特殊情况下,合同有效后由于不具备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或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不能生效时,法律对该有效但未生效的合同只是具有形式拘束力,待生效条件具备后才能产生实质拘束力。
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的不同,决定了不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与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的效力的差异性。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因情况不同会出现不同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效力待定、可撤销或者无效,但都体现了合同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生效要件时,法律对合同予以否定性评价;未生效合同仍然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即法律对该合同的效力予以肯定性评价,只是因合同生效条件欠缺而不发生合同主体预期的法律效果。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含义、判断规则以及法律效力上,两者法律含义的不同决定了其判断规则与法律效力的差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未生效的合同中的“效”主要是指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就未生效合同产生争议时,法院应尽量促使当事人完成生效条件,促使合同生效。如果最终不能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关于责任承担以及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该类条款已经对双方产生事实上的约束力。
二、对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进行区分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对合同效力状态做出更为准确的描述
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是合同的两个不同层态,彼此间不能等同。如果将合同的有效等同于合同的生效,那么,对于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的必将陷入混乱,对于依法须经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的效力的认识就容易发生偏差。
2、保证法律规定的一致性与内在统一性,便于准确理解法律条文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条文明确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法律约束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二是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上面对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效力内容的对比可知,只有在合同生效时合同才产生实际履行力,在附生效条件、附期限或满足法律规定条件才能生效的合同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只是处于有效状态,而并未生效,因此并未产生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约束力。显然,该条只适用于一般情况,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未对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进行区分,在理解和适用法条时会出现前后矛盾。
《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本人认为,第44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直接越过了合同有效这一效力状态,在逻辑上显得不太衔接,法律法规规定要办理生效手续、当事人约定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未办理生效手续、约定条件未成就或约定期限未到达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是生效还是未生效,有效还是无效?由于法律对生效和有效并未明确加以区分,所以导致人们对这些法律条文的含义做出不同的理解。因此,笔者更认可有学者主张的将44条规定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有效”或者“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如未约定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或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生效手续的,自成立时生效”。
③
3、分合同成立生效与有效的意义有助于法官准确地运用法律处理合同纠纷,促进交易,合理分配责任,同时也避免出现裁决的尴尬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如将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相混淆,则会导致当事人间责任分配的不合理,违反司法公平公正原则;将具备有效要件但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则原本有效的合同因法院的错误裁判而无效这将会影响交易效率,浪费交易成本,违反司法效率原则。因此,正确区分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生效,对于法官正确裁判案件,确保司法公平公正,促进裁判效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