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该法条明确禁止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级别资质要求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另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第1、2款“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认定无效”。可见,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