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工程机械出租合同写作的范本是什么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合 同 编 号 :
出 租 方 :
承 租 方 :
一 、 乙 方 承 租 甲 方 设 备 明 细 如 下 表 :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地 点 施 工 内 容 设 备 名 称 数 量 预 计 租 期 取 费 标 准
租 赁 设 备 总 台 数 预 收 租 金 总 额 :
司 机 补 助 标 准 :设 备 运 费 :
备 注 :
二 、 设 备 服 务 范 围
1、 由 于 本 合 同 中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仅 限 于 设 备 的 租 赁 , 对 乙 方 的 工 程 质 量 、 进 度 等 问 题 无 连 带 责 任 。
2、 甲 方 设 备 仅 供 乙 方 使 用 ,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转 租 甲 方 设 备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三 、 付 款 方 式
1、 乙 方 应 在 设 备 进 场 提 前 5天 向 甲 方 预 付 元 设 备 进 出 场 费 及 租 赁 使 用 费 , 其 中 租 赁 费 元 , 设 备 运 费 元 。
2、 租 期 按 30天 计 算 , 乙 方 应 提 前 5天 预 付 下 月 租 金 , 在 工 程 完 工 (设 备 退 场 ) 两 周 内 结 清 全 部 余 款 。
四 、 甲 方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
1、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要 求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
2、 当 乙 方 违 章 指 挥 强 制 作 业 时 ,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权 制 止 。
3、 甲 方 每 辆 设 备 配 备 机 手 配 合 乙 方 正 确 使 用 设 备 并 听 从 现 场 人 员 指 挥 调 动 。
4、 设 备 因 故 障 而 停 止 运 作 3天 以 上 不 计 台 班 费 (含 3天 ) , 因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设 备 停 机 台 班 费 照 常 计 费 (如 下 雨 、 等 候 、 监 理 要 求 停 工 等 非 甲 方 设 备 故 障 及 人 员 责 任 外 的 原 因 ) 。
五 、 乙 方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1、 保 障 甲 方 设 备 及 出 场 道 路 畅 通 , 协 助 甲 方 卸 车 、 装 车 , 保 障 设 备 安 全 进 出 场 。
2、 由 于 乙 方 安 全 措 施 不 利 , 指 挥 不 当 造 成 人 身 安 全 事 故 , 由 乙 方 全 部 负 责 。
3、 施 工 质 量 没 有 达 到 技 术 要 求 , 乙 方 有 权 制 止 并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 如 发 现 问 题 而 不 止 , 继 续 施 工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 则 与 甲 方 无 关 , 由 乙 方 负 全 面 责 任 。
4、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存 放 设 备 的 看 护 及 看 护 费 , 承 担 因 看 护 不 严 而 造 成 的 设 备 损 失 、 损 坏 、 丢 失 等 , 按 损 失 程 度 给 予 赔 偿 。
5、 乙 方 负 责 机 手 的 食 宿 问 题 及 施 工 现 场 及 生 活 区 人 身 安 全 , 当 出 现 故 障 不 能 排 除 时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
6、 不 准 将 甲 方 设 备 擅 自 转 租 、 抵 押 、 抵 债 和 变 相 转 卖 , 否 则 承 担 因 此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 并 给 予 赔 偿 。 在 租 凭 期 限 内 调 运 设 备 需 经 甲 方 同 意 , 月 租 金 不 变 。
六 、 违 约 责 任 :
1、 乙 方 未 能 按 期 支 付 租 金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设 备 使 用 , 每 延 迟 一 天
加 收 月 租 金 的 2%滞 纳 金 , 并 保 留 将 设 备 撤 回 的 权 利 , 工 程 完 工 两 周
后 拖 欠 款 按 照 施 工 单 位 向 银 行 计 划 外 贷 款 收 取 滞 纳 金 。
2、 在 工 程 完 工 一 周 内 协 助 甲 方 将 设 备 安 全 退 场 , 如 因 乙 方 原 因 致 使 甲 方 设 备 停 留 在 施 工 现 场 而 不 能 安 全 撤 离 , 除 负 责 设 备 安 全 外 , 每 推 迟 一 天 追 加 3万 元 停 滞 费 , 计 入 租 赁 费 中 。
3、 遇 到 国 家 政 策 、 法 规 强 制 执 行 及 不 可 预 见 的 自 然 灾 害 影 响 本 合 同 执 行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4、 甲 乙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有 违 约 行 为 , 赔 偿 对 方 因 违 约 造 成 的 所 有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最 低 位 月 租 金 的 10%违 约 金 。
七 、 双 方 共 同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
1、 遇 有 争 议 ,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友 好 合 作 的 精 神 协 商 解 决 ; 当 商 定 不 成 时 , 由 甲 方 所 在 地 主 管 部 门 仲 裁 解 决 。
2、 除 本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以 外 , 双 方 的 其 他 索 赔 要 求 均 按 《 合
同 法 》 的 规 定 办 理 。
八 、 补 充 条 款 :
九 、 本 合 同 自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出 租 方 盖 章 承 租 方 盖 章
代 表 人 :(签 字 ) 代 表 人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
账 号 :账 号 :
签 定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