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征地签合同后毁约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还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管理你们村的土地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而不是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