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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需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对于这个合同要问下,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4-26 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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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问题,应当结合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解。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该条规定明确了商业广告的内容如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因而具有要约的约束力。
    《商品房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对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与作用宜作以下理解:
    (1)在通常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往往不够具体、明确,一般不含有要约的意思,应依据合同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具备合同要约的要件,性质为要约邀请,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合同的约束力;
    (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广告内容的约束力进行认可的,该广告和宣传资料即构成合同条款;
    (3)将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的,该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合同条款。但正式合同对广告内容有实质性变更的,以正式合同的约定为准;
    (4)出卖人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决定作用的,即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在买受人就此内容提出订立合同时,该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的对象就已特定化;根据合同法第14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商品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将内容视为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虽然该说明和允诺未订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但这些说明与允诺与正式合同条款共同构成商品房买卖的完整的交易条件,这些说明与允诺即具有合同条款的效力,亦应视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出卖人违反该合同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该点有两个重要问题:
    ①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第3条的使用限制在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广告中对开发规划范围(俗称“红线”)以外的说明和允诺,是不能落实为合同条款的。而目前很多房屋买卖纠纷,是来自于房地产开发商对周边环境的承诺,如地铁、轻轨、水景、公园等等。
    ②何谓对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买受人可能认为采光问题对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也可能觉得小区内的会所能否按时交付对房屋价格有重大的影响,等等。这涉及对各种“影响”是否“重大”的理解,法官应当根据社会生活的一般观念,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判定。
    这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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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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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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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的内容是,开发商制作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实际上属于邀约邀请,不过,如果宣传资料中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都有非常详细的说明,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和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这时候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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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内容怎么写更好取保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向司法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之际,请务必保证内容具体明确,包括以下重要元素:
首先需提供被申请人的准确个人身份信息;接着,明确其所涉指控罪行;
同时详细说明目前被羁押的状态;
此外,还需要阐述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原因,例如患有严重疾病、并非主犯、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等等;接下来,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可以是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可靠的保证人;
最后,申请人必须承诺被申请人将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时接受传唤并出庭作证,不得干扰证人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请确保以上所有内容均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被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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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什么罪名比较容易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是自愿认罪者:在无法取得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取保候审的申请通常难以获得批准;
其次,涉及孕妇的案件;
再次,在财产案件中,如若能够积极退赃并主动缴纳罚金,那么此类案件也更有机会成功申请取保候审;
另外,对于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如能够适时地向受害人进行积极赔付并获取其谅解,这类案件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也将有所提高;
第五类人群则是患有严重疾病且该疾病对生命或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者:在司法实践中,仅当此类疾病达到威胁生命或身体健康的程度时,取保候审的申请才有可能得到批准;
第六项因素便是针对非暴力性质的犯罪行为:相较于暴力犯罪,诸如盗窃、抢劫以及诈骗等非暴力犯罪案件在申请取保候审方面往往更为有利;
最后一种情况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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