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通过实施层级监督保障依法行政及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复议程序一经启动,复议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中止上述程序。导致中止复议的事由必须是《行政复议法》及有关行政规章所明确规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办法》的规定,海关复议机关在以下情形可以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代理人。
——在有权处理机关对引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期间,海关复议机关可以中止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对于申请人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属于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复议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在此情况下不存在中止复议问题,上述审查期限计入复议期限。但对于复议机关无权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海关依法处理。在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海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可中止对案件的复议审查,待有权处理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审查决定后,复议机关再根据有关决定恢复审查涉案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复议期间终止(例如破产、解散),如果其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继续复议的,复议程序将正常进行,不受影响;如果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接受被申请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再复议的,在其提交撤回复议申请的书面申请后,复议机关终止复议;如果权利义务承受人暂时无法确定或者虽能确定但尚未明确表示是否继续参加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中止复议,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或其表明继续复议的,复议机关再恢复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复议。
复议期间申请人因突发事件死亡,复议程序并不必然终止,在死亡申请人的近亲属未表明是否继续参加复议前,复议机关可中止复议,如果申请人的近亲属表示愿意继续复议的,复议机关恢复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反之对案件作终止复议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里所指的“近亲属”包括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与之同理,复议期间申请人如果丧失行为能力,在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尚未表明是否参加复议之前,复议机关也可作出中止复议的决定。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复议。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参加行政复议,也是复议机关中止复议的一项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如果因不可抗力使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行为受到限制,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并影响到复议工作的正常进行时,复议机关可中止复议,待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再恢复对案件的复议审查。
——复议机关需要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出复议决定。
如果复议机关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结论(即复议决定),需要依据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决定或结论性意见作出,为确保所作复议决定的正确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作出决定或者出具结论性意见之前,复议机关可以中止复议,暂时停止对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在前文所述案例中,复议机关(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就是基于上述规定对锦华公司不服某海关行政扣留决定复议案作出中止复议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