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影响再次复议吗?
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对再次复议有一定的影响,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所以一经撤回不能再以同样的理由申请复议。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41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申请人。即申请必须在复议申请中,明确指出实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谁,是一个,还是几个?否则,复议机关的复议活动就无从进行;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指单行法律、法规对申请复议条件的特别规定)。
上述六个方面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所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这六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另外,申请复议还必须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提出。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公民、单位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规定,该申请被受理之后、行政复议机关得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该申请一旦被受理并批准,那么行政复议将终止,后期复议申请人通常不得再次以同一事由再次提出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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