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男,汉族,1957年2月20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联系电话:被告:某某市城乡规划局栾城分局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县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局长诉讼请求:
一、判令撤销被告颁发的地字第42013000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原告通过信息公开方式知道被告颁发的地字第42013000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原告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的合法房产被纳入上述规划范围内。原告认为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在在缺失前置立项文件的情况下,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行为、非法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及严重侵犯原告合法财产权等诸多违法情形,属于违法许可文件,遂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提起复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在受理后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复字【2013】00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颁发的地字第42013000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电子邮综上,原告于2013年10月13日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对该复议决定不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此致县人民法院具状人:2013年10月这就是一份行政复议起诉状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