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传统理论,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内同达成合意。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是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是指成立的合同是否获得法律的承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即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有效,可能存在某些事由,而导致中介公司促成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成立的合同无效。
本律师认为,小产权合同无效中介费从《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看,没有将合同有效作为居间人获得报酬的条件,只要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信息和媒介,联络有签订合同意向的双方签订合同,促成合同成立,应当认定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可以获得报酬,而不论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不问中介公司促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显然对委托人是不公平的:没有实现交易的目的,却仍然要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本律师认为,应当根据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来认定是否支付报酬:
1、因中介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效,中介费不应支付;
2、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效,中介费应依约支付;
3、不能归责于中介公司和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效,应酌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