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西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近三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