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此类合同为无效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转租)行为无效。但是,依据上述规范条文能否得出擅自转租合同无效的结论。我认为不能。
首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只是赋予出租人解除权而并没有明确擅自转租合同本身无效,也就说擅自转租合同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