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拍卖及中止执行申请书
尊敬的冯院长:
您好,贵院(20)江鹤法执字第号执行民事裁定书欲拍卖申请人温所有的位于市河西区民主路9号房产,申请人现紧急申请暂停对房屋的拍卖,并中止本案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20)江鹤法执字第号执行的是(2)江鹤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下简称:号案),该判决书虽经二审维持,但该判决书确存在错误:
(一)、(20)江鹤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于20年月日代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还款,故号案中被执行人应向公司支付代偿款元及违约金。而在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粤号刑终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交代20年月,其用万元代公司还了万元给公司。因此,号案的代偿款已基本还清。
(二)、公司在号案民事判决书中,案件的主要证据也就公司《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证据系列,该系列证据中《反担保保证人财产清单及授权委托书》并非申请人温的亲笔签名,是公司冒签的。申请人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得出意见为:“《反担保保证人财产清单及授权委托书》落款保证人处“温”签名与温签名样本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申请人据此已向市公安局报案,公案局已于20年月日以“帮助伪造证据”立案侦查。
二、(20)江鹤法执字第号执行案应等待市公安局“帮助伪造证据案”侦查结果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因为申请人在案件中本也是一名受害者,如若公司提交的证据,最后的侦查结果为伪造的证据,就意味着号案民事判决书有可能被撤销。如果现在拍卖了申请人的房屋,对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综上,恳请冯院长能在百忙中抽空关注一下申请人上述申请,在申请人提出如此充足的理由和证据的前提下,先暂缓拍卖申请人的房屋及中止本案的执行,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