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通知拍卖房子就一定会拍卖吗
若拍卖所得之款在清偿债务之后尚有余额,则应将剩余金额返还给当事人。当被执行人为无家可归者时,可申请居住在本地的政府廉租房保障范围内的住宅,或参考本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水平,从该房屋的变现收益中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第六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二、法院通知已立案代表什么
法院的立案,其实质上就是在面对自诉人递交的申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之后,参考各个区域的专属管辖范围来展开一系列审阅,如察觉到存在犯罪行为的实质性证据且这些行为已达到应予追究刑责的程度时,便会决定把这个案子列为刑事案件予以进一步地深入探查或开展庭审程序的诉讼操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在破产财产进行拍卖并支付了全部债务之后,若仍有剩余资金,这些款项理所当然应该如数归还给原先的债权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生活已陷入贫困、无法回家居住的被执行人而言,我们将准许他们动用变卖房产所得的收益,但需从这笔收入中扣除五年到八年内所需支付的当地廉租房租金,或者以租赁市场的平均价格为依据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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