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决定方式之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能情形有:主要 事实、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等。实务中,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 定主要针对行政主体的事实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已撤销违法行为 的情况作出。现实中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不具有可撤销性的情况;有 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已经执行,撤销并不能解决问题;有的行政不作为,因为 时过境迁,决定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甚至申请人也不再要求被申请 人履行其职责。这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 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宣告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申请人合 法权益的事实,以便为申请人获得行政赔偿提供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确 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