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法律并未禁止行政诉讼撤诉后再次提起行政复议,那么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没有经过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仍然在复议期间内,仍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即使是基于跟行政诉讼同一事实和理由。但是对于复议结果不服的,如果复议结果维持了原处理决定,因为没有发生新的事实,没有新的依据,所以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结果改变了原处理决定,因为产生了新的事实和依据,诉讼主体也发生了变化,所以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已经经过了复议,撤诉后基于同原复议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则不能再申请复议。
如果行政诉讼撤诉后,基于不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对复议结果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再跟复议结果有关联。然而对于此种情形,行政相对人完全可以不进行撤诉,另外提起行政复议即可,这就可能会出现,同一个法院、同样的原告和被告在两个案件并存的事实。
新行政诉讼法草案,由于对诉讼被告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使复议机关维持行政行为,也应作为被告而出现在行政诉讼当中。如果原行政诉讼没有经过复议,则被告只有一个,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复议,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行政行为,再次诉讼将有两个被告,那么此种情形与原来的行政诉讼相比是否已经不再属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了呢?不知道新的行政诉讼法会不会作出更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