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
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由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系对该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2、系对该省人民政府的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3、系对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4、系对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5、 对省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6、系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由省政府直接管理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7、系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省政府是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
8、系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省政府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的;
9、申请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