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分为两种情况:第
一,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需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一种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办法,属于这种情况的有:
(1)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也没有可以参照的规章,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比如,某地乡政府要求当地农民一律在某月、某日开耕,否则,迟耕一日罚款五元,在这种情况下,被处罚的人可以先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但是法律、法规中未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例如,《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以及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等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但没有规定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自己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未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例如,《森林法》第十四条和《草原法》第六条都规定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又都没有对申请行政复议问题作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本身就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例如,《海关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不得就同一内容既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择行政复议的,需经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不能再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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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先经行政复议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成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比如,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才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本条规定的是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