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期限起点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同时,允许法律规定长于60日的申请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特殊情形
一般来说,根据涉税争议的类型不同,税务争议可以分为纳税争议和非纳税争议,其适用的范围、救济手段均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分类 适用情形 救济手段
纳税争议 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复议前置
? 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对复议行政决定不符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非纳税争议 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等 ?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非纳税争议,复议申请期限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直接适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期限;对于纳税争议,申请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规定实践中常常被表述为“纳税前置”。
税务复议期限的“延长”和“缩短”
行政复议期限看似确定,在税务实践中却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延长”和“缩短”,使得申请期限出现了一种不易把控的状态。
以纳税争议中最为常见的文书-《税务处理决定书》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规定,规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应该载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__日内到__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申请行政复议”,实践中“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__日内”所填写的限定期限一般为15日,不排除个别文书短于15日。
从以上规定不难发现,其表述的内在逻辑为不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以提供担保代替,便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而缴纳或者提供担保的期限一般只是限定的“15日”。在此前提下,对于不能按期缴纳或者提供担保的纳税人,15日的限期过后实际上已经无法提起复议,复议申请期限的60日形同虚设,客观上“缩短”了复议申请的期限。
当然,复议申请期限也有客观上“延长”的情形。
情形之
一:如果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与《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不是同一天,“缴清税款之日”也就自然晚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无形中推迟了复议申请期限60日的起算点。举例来讲,5月1日收到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15日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于5月15日缴清;按照一般规定,5月1日即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本应成为申请期限的起算点;而按照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定,复议申请期限起点为5月15日(即缴清之日),申请期限得到了某种意义上的“延长”。
情形之
二:纳税人如在限定的15日内提出纳税担保申请,税务机关通常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对纳税担保进行确认,经确认后可自“确认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相比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申请期限同样得到“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