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上收了复议权限和增加了纳税人复议权限行使渠道的规定。修改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将针对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的复议权限上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增加了针对计划单列市地税局的复议权限,除省地税局行使以外,还可以由该地税局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行使。
第
二,增加了证据种类的规定。修改了第五十二条的内容,在原有七种证据种类的基础上,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第
三,增加了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中止计算的规定。增加“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的规定,作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