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类案件的特点
(一)纠纷能协调和解的少。与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征地补偿等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成功率相比较,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案件协调难度大得多,和解率也很低。分析原因在于:不动产登记是对已经存在的权利或事实予以确认和公示的行为,依附于现实的不动产状态而存在,从其本身而言是没有协调的可能性。以房屋权利登记的案件为例,证载的权利人就是房屋的产权人,只有原告与第三人就房屋权利达成调解意见,比如一方享有产权,另一方获得经济补偿或者双方共有房屋,才可能促成行政案件案结事了的结果。而房屋权利背后所隐藏的价值巨大,原告与第三人能达成调解协议的非常少。
(二)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多。与一般行政案件只有行政机关和行为相对人参加诉讼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