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解释来说;
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行政诉讼的范围要广,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
一,行政诉讼的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把抽象行政行为一概排除,而行政复议则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地有限地纳入到复议范围。所谓“部分”是指除法规、规章以外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所谓“有限”是指申请人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而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求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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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常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复议机关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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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则上讲,在行政诉讼中,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才具有可诉性,而行政复议则将标准从“人身权、财产权”扩展至“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显然比人身权、财产权更为宽泛,还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一切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