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数额较大”(即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各地司法机关的标准有所不同。以上海为例,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第33条规定,职务侵占数额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文首廖某一案中,虚假报销金额显然超过5000元,已达到刑事处罚标准。
同时,“真发票假支出”类型的虚假报销案中,涉及“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行为的,如果达到《刑法》第205条的相关起刑数额标准的,还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发票罪”。
此外,在“假发票假支出”类型的虚假报销案中,若员工“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且达到相应起刑数额标准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10条规定的“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综上所述,企业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员工悔过状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有效惩治员工虚假报销行为。
当然,事后追责只是一方面,更为根本的还在于企业需要建立长期、有效的虚假报销防范机制,包括:确保规章制度中对员工虚假报销行为规定了适度且有效的处罚措施,加强对员工报销的审批工作,严格核查发票真实性及发票、差旅行程相符性,以及注重员工的合规意识教育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