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纠纷审判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赡养费支付时间、条件及多子女费用数额的分配问题。
1、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虽然《婚姻法》的此项规定并未对父母主张此项权利时的年龄做出任何限制,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六十岁以上的公民有权向赡养人主张赡养义务。因为上述两部法律并不冲突,所以我们在实践中一般认为老年人的赡养费支付时间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2、对于赡养费支付义务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主要会围绕父母的生活水平以及其经济条件进行判断。同时,父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也会作为判定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标准之一,但这不是唯一标准,因为对于父母虽然已经无劳动能力,但并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法院也一般会认为该类父母不符合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法定条件。此外,父母以子女生活水平同自己的生活水平差别较大而要求子女多支付赡养费的,因当前并无相关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对该诉求一般不予支持。
3、对存在多个子女的父母,法院对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数额并非一定会按照平均分担的方式进行裁定。若某些子女收入相对较高,且生活水平较好的,法院可能裁定该类子女适当多支付赡养费;对于某些子女因疾病或生活困难导致无力支付赡养费的,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裁定此类子女少支付甚至不支付赡养费。
二、子女是否有权诉请法院,要求其他兄弟姐妹承担赡养义务问题。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若一对父母有多个子女,由于家庭关系的错综复杂及亲情关系微妙性,某一部分子女要求少支付甚至不支付父母的赡养费,那么对于不支付赡养费的子女是否可由其他兄弟姐妹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呢?在司法实践中,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依法对子女提起诉讼,但该诉讼权利系父母对子女的专属权利,即民法上的亲属权,该权利具有不可让渡性,因此行使上述权利的主体只能是父母而非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主体。
三、父母可否诉请法院仅要求部分子女履行赡养义务问题。
司法实践中,有多个子女的父母,他们可能并非向所有子女均提起赡养之诉,尤其当仅有部分子女未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而言,不少父母往往只对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提起诉讼。对于该种情况,诉请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在审查该类赡养费支付纠纷过程中,法官通常会结合父母所诉请的赡养费数额及每个子女的基本情况,确定被告子女应当支付的赡养费。若被告子女仅以自己成为被告,其他兄弟姐妹未列为被告为由要求法院追加其他兄弟姐妹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对此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