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宣告破产、改制、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根据《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138号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暂行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4]5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9]32号)的精神,须预留工伤保险费用并一次性交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预留费用标准如下:
(一)14级在职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按其月发放标准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14级退休(职)老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月发放标准预留1年。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标准预留1年。
(四)11级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按本市上年度工伤职工平均工伤医疗费用预留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