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用:实行指定医院就医,医疗期内符合规定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等,用人单位支付30%,社会保险机构支付70%。
(二)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工伤鉴定结论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全部 职工— 一级残废24个月 六级残废14个月 二级残废22个月 七级残废12个月 三级残废20个月 八级残废10个月 四级残废18个月 九级残废8个月 五级残废16个月 十级残废6个月
(三)工伤补偿金: 对因工致重伤、医疗终结后达不到评残等级的职工,一次性发给职工受伤前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工伤补偿金。
(四)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残疾,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按辞职、终止合同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50个月,6级40个月,7级25个月,8级15个月,9级8个月,10级4个月。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各负担50%;计发工伤辞退费后,工伤保险关系即终结。
(五)残废退休金:鉴定为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残疾等级鉴定结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月计发至死亡。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相应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若高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计发。 一级残废90% 二级残废85% 三级残废80% 四级残废75% —每年7月份在上一年退休金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调整增发,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六)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工伤人员回原籍异地安置的,由单位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七)残疾护理费:根据伤残者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护理依赖程度确定,以工伤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计发。 一级残废二级残废— 五项需护理70% 四项需护理60% 三项需护理50% 二项需护理40%—每年7月份根据上年度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八)康复辅助器具:安装及维修、更换假肢、补眼、镶牙、配轮椅、拐杖等,需分别由指定工伤治疗医院、市社会劳动康复中心提出意见,经市劳鉴会批准,其费用按国内普及型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工伤残疾退休金人员需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