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
但因为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所采取的计算方式(或理论基础)不同,误工费的计算应以哪次鉴定时间作为确定定残日会局部影响到受害人获赔数额。《人身损害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该规则是以定额化赔偿为理论基础制定的。定额化赔偿,误工费评残之日即所有构成相同残疾等级的人,不区分城镇或农村居民,不论其性别、就业状况、收入差距都享受同样的计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