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我市及驻芜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已经原人事、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现仍由原单位支付工伤待 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纳入待遇项目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统筹管理后,人事关系仍按原渠道管理,下列待遇按规 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 ) 工伤复发医疗费 ;
(二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三 )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四 ) 生活护理费 ;
(五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六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三、资金筹集及渠道
(一 ) 资金筹集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统筹管理,需由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统 筹金。工伤保险统筹金包括医疗统筹金和长期待遇统筹金。具体缴纳标准如下:
1、工伤医疗统筹金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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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十级老工伤人员在纳入工伤统筹时,应按照《安徽省实施 lt;工伤保险条例 gt;办法》 (省政府令第 247号 ) 规定的标准,缴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一至四级医疗补助 金统一按五级标准缴纳。
达不到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在纳入工伤统筹时,按照每人 8000元的标准缴纳。
2、长期待遇统筹金分为:伤残津贴统筹金、生活护理统筹金、辅助器具统筹金、供养 亲属抚恤统筹金等四类,按下列标准缴纳:
(1)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统筹缴费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老 工伤人员,以纳入统筹管理当月待遇发放标准为基数,从纳入统筹管理当月一次性缴 纳至法定退休之月。缴纳标准低于省人社厅规定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及生活护理 标准下限的,按省人社厅规定标准执行,缴费年限不低于 5年。
(2)供养亲属抚恤统筹金缴纳标准:由用人单位以纳入统筹管理当月待遇发放标准为基 数,从统筹管理当月一次性缴纳至 70周岁 ; 未成年人缴至 18周岁,缴费年限不足 5年 的,按 5年缴纳。缴费标准按省人社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3)辅助器具统筹金缴费标准:需配置辅助器具老工伤人员,按纳入统筹管理当月辅助 器具配置标准一次性缴纳至 7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 10年的,按 10年缴纳。
(二 ) 资金渠道
工伤保险统筹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按现行财政经费供给方式筹集。因改制、撤销的 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所需工伤保险统筹金由主管部门解决。
四、待遇支付
(一 ) 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统筹管理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现行 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二 ) 符合本意见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老工伤人员不愿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可按年度辅助 器具配置标准的 60%领取辅助器具配置费。
五、组织实施
(一 ) 身份确认
本着 “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 的原则,对已经原人事、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的,不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统一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确认老工伤人员身份, 经审核确认后,方可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1、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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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向所属县、区人社局申报,经初审通过后,统一报市人 社局审核,省 (部 ) 属驻芜及市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市人社局申报,并经公示无异议的, 确认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