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一)参保单位于2017年 4月30日前,将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由用人单位负责审核原件并签章)及本人填写、经参保单位确认后的《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附件2),报送所属地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处(工伤科)。
(二)截止2017年4月30日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从5月1日起暂停发放待遇。待补办认证手续后,恢复其享受的工伤待遇,并对暂停期间的待遇进行补发。
(三)各县(市)区社保局、相关参保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上门确认等形式进行资格认证,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对申报死亡的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要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资料。对永久或暂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参保单位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停止发放待遇手续。对冒领、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并按规定程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