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参照2014年我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规定,对我市2015年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待遇调整对象是2014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00元、280元、260、240元;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5%(增加额不低于110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为1525元/月、1220元/月、915元/月。
此次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但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