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按照您所说的,如果大股东一直没有出资到位的,那么属于违约,您可以要求对方补足出资,并且向您和您的朋友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您和您朋友的损失。公司法明确规定这种行为属于违约,不认为是欺诈。当然,如果大股东一开始就没有出资的意愿,始终是有欺诈的意愿而虚构事实的,那么构成欺诈,但是这方面的举证是比较困难的,如果您能够证明大股东一开始就存在欺诈的故意而实施欺诈的,那么你们订立的相关的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就是可以撤销的,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对于股权回购,公司法是有明确规定的,股东不出资的情况不属于股东可以申请公司进行股权回购的情形,所以您不得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对于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属于违约,您可以要求对方限期补足出资,并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方不愿意出资的,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限期出资,赔偿您的损失。
因为公司已经成立,那么您要想收回出资的,只能选择将您的股份出卖给其他人,或者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