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从工伤发生至工伤评定前,吴某应当享受“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待遇;工伤评定作出后立即生效,从此日起吴某应当享受“伤残待遇”,因此,停工留薪待遇即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