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对于伤者护理人员误工费的赔偿是存在争议较多的部分,交警险事故科与保险公司调解与赔偿的角度不同,造成其计算出来的金额有较大出入,这样的问题是十分突出的。事故科方面出于调解双方达成调解赔偿意见的角度出发,来进行调解,是在双方意见一致,且有相关证明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得出的。保险公司做为公司性质的单位,其经营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收益,出于这个目的考虑,其在赔偿时通常是采取压低赔偿额的办法。在司法实践中,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关于护理费的赔偿进行了规范:“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根据上述两条可见,。对于护理费的赔偿,
一、必要合理。
二、对于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对于没有收入的,按同行业计算。 再回到您所提的问题上面来,保险以司的赔偿如果我没有猜错的话,其没有依照您所提供的工资标准对误工费用进行计算,而是按照同行业标准进行计算的,所以造成了数额上的差异。对于这样的问题,建议您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