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为“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
2、实践中,人们对竣工验收合格包括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不持异议,但对是否还应包括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存在截然不同的意见。
3、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对于该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如何界定,可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理解。
5、我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6、可见,消防验收合格也是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一项内容。
7、同时,结合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8、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应当包括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含义。
9、业主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拒绝接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商品房,而开发商则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