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获得通过。其中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恶意欠薪入罪”。
但欠薪和恶意欠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那么如何认定欠薪是否“恶意”呢?司法机关在认定恶意欠薪时,一定要注意它的法律构成要件。所谓的“恶意”是指,在主观上,欠薪者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主观上存在恶意;在客观上,欠薪者实施了“恶意”的行为,即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审理中,应该把欠薪的原因调查清楚。企业可能是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才拖欠劳动者工资,需要认定企业是否具有恶意,防止打击面过大。
之所以会出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是因为欠薪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所付出的代价与所获得的利益相比,违法成本较低,一些私人老板甚至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获取高额利润的惯用手段。恶意欠薪入刑,那么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就触犯了刑法,这大大增加了恶意欠薪的成本,能起到很好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恶意欠薪还有一个认定上的前置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责。这个“政府有关部门”经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