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 诉 人: 被反诉人:。 反诉请求:
1、返还彩礼48000元;
2、长安星光面包车50000元;
3、订婚2000元;
4、照相款1000元但未照;
5、酒席2000元;
6、长安星光面包车出租挣回22000元;
7、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的孩子打掉,剥夺了我做孩子父亲的权利,我要求被反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175000元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前向我索要彩礼元,我要求被反诉人返还。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 201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