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们公司准备和另一家公司签订原材料的合同,当时也签订有合同,请问合同订立一般程序是什么

帮助10人 3w浏览 匿名 2018-05-10 新疆阿克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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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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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约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
      
    1、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便他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3)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否则,就没有承诺的对象,也不可能有承诺法律效果的产生。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社会发出的要约,如悬赏广告。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相对人所接受,关键是拟订立的合同对其亦有利。
      因此,要约除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以外,还须表明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在合同实务中,应该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提出要约。
      要约引诱不是合同订立的必要程序,因而不具有法律意义,即对行为人不具法律约束力。
      虽然要约邀请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不是要约而是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由此而发的要约,须经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表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可见,要约邀请确切地说,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商品目录及价目表、广告等,都是较为常见的要约邀请。
      
    二、要约的形式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函件。
      究竟以什么形式作出,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具体合同而定。
      法律规定某种要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视具体合同自由选择要约形式。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
      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
      从理论上说,要约的效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的拘束力两个方面。但在事实上,要约通常对于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只是在法律上取得承诺的权利,并不因此承担必须承诺的义务。要约的拘束力,一般是指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更不得随意撤回要约。否则,由此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的责任。
      但是,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要约对要约人不再具有拘束力: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5)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的。
      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要约人撤回要约,应当向对方发出通知。
      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对方的,撤回生效。
      撤回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对方,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收到人应当于收到撤回通知时立即将迟到的情形通知对方;未立即通知对方的,视为撤回通知未迟到。
      迟到的撤回通知无效。
      要约也是可以撤销的。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四、承诺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有效的承诺,必人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有相对人思表示,因此,承诺非受要约人作出不可。
      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受要约人,通常是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承诺与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所谓“合理期限内”是指: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所确定的期限内即为合理期限;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内即为合理期限。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者,则是一种新的要约。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2、承诺的形式。
      作为意思表示的承诺,其表现形式应与要约相一致,即要约以什么形式作出,承诺也应以什么形式作出。
      承诺的形式还应注意三个问题:
    (1)对于以对话形式作出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一般应即时作出,过后承诺的,要约人有权拒绝。
      
    (2)依法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其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3)除有特别规定或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3、承诺的生效时间和承诺撤回。
      承诺的生效,也就意味着合同成立,因此,承诺时间至关重要。
      在我国,承诺生效时间按《合同法》的规定是:“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其承诺到达时间,与前述采用此种形式的要约到达时间相同。
      承诺生效前也是可以撤回的。
      承诺撤回的程序、要求,与要约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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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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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从一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条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
    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
    2.要约的要件。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唯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依此定义,要约邀请具有以下特点:
    (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
    (2)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既十分重要,又相当复杂,各国立法和实践主张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对招标、投标、悬赏广告等行为性质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理论和实践,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有以下标准:
    (1)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即如果法律规定某行为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应依其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第15条有此规定。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例如,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建议中申明“以我方
    最后确认为准”,就表明其不愿受对方要约的约束,因而属要约邀请;商店在其展示的服装上标示“六折出售”字样及价格,则为要约,如标明为“样品”,则为要约邀请。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确定。例如,甲对乙称“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栋,愿以低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没有标明价款,不能认为是要约;若甲明确提出以20万元出售该房屋,则构成要约。
    (4)根据交易习惯加以区分。出租车停在路边揽客(竖起“空车”标牌),如根据当地规定或行业习惯,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要约邀请,反之,则可视为要约。
    (5)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区分。向不特定人发出者,大都为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等。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此举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从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当然,如果在向不特定人派发的商品订单中明确表示愿受承诺的约束,或从其内容中可以确定有此意图,则应认定为要约。
    (2)拍卖公告。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订立买卖合同的特殊买卖方式。拍卖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拍卖表示(拍卖公告);拍卖(叫价);拍定。对拍卖公告,各国合同法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因为其中并未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价格条款,而只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
    (3)招标公告。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对招标的回应称为投标。一般认为,招标属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招标人的决标为承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
    (4)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于法定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者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它通过向社会提供股票发行人的各方面信息,从而吸引投资者向发行人发出购买股票的要约,故属要约邀请。
    (5)商业广告。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产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文字、图形或影音作品。从其内容、对象、后果等方面判断,商业广告均不能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要约,如注明为要约或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者,即为要约。
    4.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一规定采取了世界各国通行的“到达主义”立场。依到达主义,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何谓到达?应作广义解释:
    (1)到达受要约人与到达代理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到手到达”与“非到手到达”(送达受要约人所能实际控制之处所,如信箱);(3)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如未预先确定,则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口头要约,如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
    (2)书面要约,如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该期限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时间。
    要约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但要约人预先申明不受要约约束或依交易习惯可认为其有此意旨时,不在此限。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受要约人有为承诺以订立合同的权利(形成权),此权利原则上不得由他人继受,但要约人认可者除外;受要约人对于要约人原则上不负任何义务,只有在强制缔约情形下,承诺为法定义务。
    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其效力如何?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依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依合同法第20条规定,要约失效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广义的拒绝包括对要约内容的实质变更(构成反要约),但合同法将此单列为一项。
    (2)要约人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相关理论,承诺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其
    一,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承诺须由该特定人作出;如果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不特定人均具有承诺资格。受要约人以外的人,不具有承诺资格。其
    二,承诺可由受要约人本人作出,也可由其代理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条规定揭示了承诺的内容要件,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所谓内容一致:具体表现在:承诺是无条件的同意,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要约(或称反要约)。但承诺的内容并不要求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或完全等同,即允许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但合同法第31条又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由此可见,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能生效: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二是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作任何变更。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通知包括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要约人对通知的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该要求予以通知。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
    则该行为也构成承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构成承诺的行为主要是指作为,如供货商于收到订货要约后径行发货。单纯的缄默或不作为通常不能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方式,但是,如果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采取此种方式进行承诺的,也可以作为承诺方式。
    2.承诺的效力,即承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简言之,承诺的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具体而言,在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实践合同,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效,承诺同样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后于承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在合同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3.承诺的撤回和迟延。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其作出的承诺生效之前将其撤回的行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本条明确规定了承诺撤回的原则(依到达主义,承诺可以撤回)、撤回的方式(通知)、撤回的生效条件(先于承诺到达或同时到达)。承诺一经撤回,即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也就阻止了合同的成立。
    承诺迟延又称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对此,我国合同法第28、29条作了以下规定:
    (1)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因其符合要约的条件,故可视为新要约;
    (2)承诺因意外原因而迟延者,并非一概无效。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这一规定照顾了受要约人的利益,使得合同法采取的到达主义与发送主义更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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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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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伤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1、提交相关材料:2、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3、中止 4、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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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伤认定程序中第一步是拿着准备好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和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等材料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后等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等待区人社局对教师申请结果的认定和《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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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教师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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