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一般多长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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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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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请教一下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一般多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请教一下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一般多长

一、请教一下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一般多长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签订时间长短没有要求,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由协商工作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多长时间

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按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算,不能低于该企业同种岗位的最低档工资。员工和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试用期工资做了具体约定的,若约定的试用期工资高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的标准,则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同时,合同约定的试用期的工资应体现出同工同酬的原则,且需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上班多长时间必须签劳动合同

上班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请教一下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一般多长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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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
  
1、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便他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3)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否则,就没有承诺的对象,也不可能有承诺法律效果的产生。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社会发出的要约,如悬赏广告。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相对人所接受,关键是拟订立的合同对其亦有利。
  因此,要约除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以外,还须表明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在合同实务中,应该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提出要约。
  要约引诱不是合同订立的必要程序,因而不具有法律意义,即对行为人不具法律约束力。
  虽然要约邀请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不是要约而是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由此而发的要约,须经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表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可见,要约邀请确切地说,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商品目录及价目表、广告等,都是较为常见的要约邀请。
  
二、要约的形式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函件。
  究竟以什么形式作出,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具体合同而定。
  法律规定某种要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视具体合同自由选择要约形式。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
  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
  从理论上说,要约的效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的拘束力两个方面。但在事实上,要约通常对于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只是在法律上取得承诺的权利,并不因此承担必须承诺的义务。要约的拘束力,一般是指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更不得随意撤回要约。否则,由此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的责任。
  但是,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要约对要约人不再具有拘束力: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5)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的。
  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要约人撤回要约,应当向对方发出通知。
  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对方的,撤回生效。
  撤回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对方,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收到人应当于收到撤回通知时立即将迟到的情形通知对方;未立即通知对方的,视为撤回通知未迟到。
  迟到的撤回通知无效。
  要约也是可以撤销的。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四、承诺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有效的承诺,必人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有相对人思表示,因此,承诺非受要约人作出不可。
  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受要约人,通常是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承诺与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所谓“合理期限内”是指: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所确定的期限内即为合理期限;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内即为合理期限。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者,则是一种新的要约。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2、承诺的形式。
  作为意思表示的承诺,其表现形式应与要约相一致,即要约以什么形式作出,承诺也应以什么形式作出。
  承诺的形式还应注意三个问题:
(1)对于以对话形式作出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一般应即时作出,过后承诺的,要约人有权拒绝。
  
(2)依法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其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3)除有特别规定或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3、承诺的生效时间和承诺撤回。
  承诺的生效,也就意味着合同成立,因此,承诺时间至关重要。
  在我国,承诺生效时间按《合同法》的规定是:“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其承诺到达时间,与前述采用此种形式的要约到达时间相同。
  承诺生效前也是可以撤回的。
  承诺撤回的程序、要求,与要约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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