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收取的土地承包费,不征收营业税:
(1)(1994)财税字第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事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第三条限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乡下生产者用于乡下生产,免征营业税。
(2)国税函【1998】第0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下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限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事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件)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乡下生产者用于乡下生产,免征营业税”的限定,你省一些乡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乡下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2号文件的限定免征营业税。结论:对照上述限定,县级国有农场农场将计提土地承包给农明用于乡下种植而收取的承包费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