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特有的概念,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产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谓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关于法定继承人继承承包收益: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三、关于法定继承人继续承包:
立法只明确规定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对于耕地、草地则没有明确规定。
(一)林地承包人死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人死亡。